本文作者:访客

摩托车司机追尾违停车辆死亡,责任认定遭质疑,西安交警通报

访客 2025-07-09 15:41:51 12578
摩托车司机追尾违停车辆死亡,责任认定遭质疑,西安交警通报摘要: 关于媒体报道我市民警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一事,7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相关调查情况发布情况通报。2025年3...
关于媒体报道我市民警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一事,7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相关调查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摩托车司机追尾违停车辆死亡,责任认定遭质疑,西安交警通报

2025年3月31日4时49分,在我市雁塔区某路段,罗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姬某(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干部,非民警)停放于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警后,交管雁塔大队经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姬某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及时送达罗某某家属和姬某,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姬某所在单位。

罗某某家属接到认定书后提出异议,并于6月9日向我支队提交复核申请。6月30日我支队经复核,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目前,我支队已安排事故大队、法宣大队介入调查认定工作并将尽快依法依规作出结论,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新黄河此前报道>>

西安一市民违规停车造成他人死亡,死者家属:不认可其次责认定结论,当地:责令重新调查

2025年3月31日凌晨4点左右,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二路路段发生一起事故。西安市民姬某将私家车违规停放在机动车主干道上过夜,致使一辆摩托车追尾,车主罗某某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车主姬某因违法停车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罗某某因观察不周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表示,事故认定书中多处描述明显与事实不符。

罗某某家属对雁塔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新黄河记者了解到,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摩托车司机追尾违停车辆死亡,责任认定遭质疑,西安交警通报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复核结论

致命车祸

3月31日凌晨4时许,32岁的厨师罗某某从家中离开前往工作的餐饮店。4点40分左右,罗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二路电子西街路段时,撞上了一辆停放在主干道上的黑色汽车。事发时,这辆汽车在此处已经停放了近8小时。

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姬某陈述材料内容显示,姬某家住在事发地点附近,因附近无车位,故将车辆停放于路边。

根据罗家人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和事发道路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3月31日4时49分许,佩戴头盔的罗某某驾驶一辆白黑色二轮摩托车沿着雁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子西街十字路口以西约200米处时,与姬某头东尾西停放于此的黑色汽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陕西立信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事故发生时,罗某某驾驶摩托车的时速约为36km,虽然佩戴了头盔且没有超速,但这场事故还是导致了罗某某的伤情严重,碰撞倒地,经兵器工业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摩托车司机追尾违停车辆死亡,责任认定遭质疑,西安交警通报

当事现场附近的禁停标志

认定书疑点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2025年5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姬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对此,罗某某家人表示疑惑不解。针对上述事故认定书中描述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其他无需要记录的情况,罗某某家属提出了质疑。

据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显示,涉事车辆的上方处明显有两个路灯熄灭。这一特殊细节却被忽略。另外罗家人还质疑,认定书忽略了涉事全路段是禁停路段,两个特别明显的禁停标志,一个竖在路口,一个就竖在姬某停车前方几米的地方。

除了上述事实错误,罗家人还认为,雁塔大队在处理罗某某交通案时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显示,负责处理罗某某交通案的三名交通警察:侯某、金某宏和牛某功三人中,只有侯某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但在事故现场图以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上,均未出现主办警察侯某的签名。

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罗某某家人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起复核。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7月8日,新黄河记者联系西安市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事故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联系当事民警。当事民警侯某回复记者:这个事情上级单位已经出具复核结论,以复核结论为准。同日,姬某以联系自己律师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其律师回复称,此事公安机关正在处理,在结论出来之前,作为当事人我们不便发表意见,建议你联系有关单位。

该担何责?

在交通事故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有过错,按作用和过错程度分主次责;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各方无责。那么,违章停车被撞造成他人致死,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新黄河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在全国有不少类似判例,肇事车辆车主一般会被认定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2024年11月,河南灵宝市人民法院就公开了一起相关判例:孙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停放于自家门口的马路边。凌晨3时,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不慎撞上孙某货车的右后方导致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年底,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违停而引发的案件。2024年4月28日晚,王某在行驶过程中,因夜晚视线不佳,未能及时发现韩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从后方直接撞了上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和韩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违法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虽是正常行驶,但在行驶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今年4月22日凌晨,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东江门某路段时,因一时分心撞上前方违规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黑色小车。事故造成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最终,交警经调查认定,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路况注意不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针对本案案情,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罗某未超速行驶,亦没有酒驾。事故发生时正是深夜,同时涉事车辆上方两处路灯没有正常照明,也属于客观因素。鉴于轿车违规停车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因事故死亡,基于公平原则,此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较为合理。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勇则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对主办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主办应指该事项的主要工作由某人办理,如有其他人员参与,其他人员只能处于协助或者辅助的地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现场勘验应为关键环节,作为主办警察应当亲自处理,而不应全部交予其他警察处理。

编辑:曹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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