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大学6名学生溺亡,涉事企业纪委称参与调查,律师:公司或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

7月24日,该校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一名学生告诉记者,发生意外的是其同院的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同学。该学生还表示,事发当天下午自己就知道了此事。我们老师告诉我学校有其他专业实习的时候出了安全事故,我们当时还在猜测,之后就看到新闻报道了,我去问了同级的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学生,发现是真的。
24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纪委,对方表示已就此次事故介入调查。现在国家层面都有人在这,我们肯定都参与(调查)这事。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发布的选矿部照片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涉事公司作为选矿厂的管理人,格栅板脱落造成他人损害,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公司应向受害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费用。
在行政责任层面上,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涉事公司可能面临100万至5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会被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层面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次事故中,浮选槽区域格栅板脱落,可能是涉事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检测所致,造成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事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良善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学习,应保证学生安全。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据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此次事故中,浮选槽区域格栅板脱落,涉事企业可能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检测,且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能涉嫌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可能面临相应刑罚。格栅板脱落系企业维护不当、设施老化或未设置必要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且该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付建表示,学校在组织学生参观企业生产场地时,应当安排相关的安全培训与紧急情况的应急演练。
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