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起实施!个人养老金领取新增3种情形、2类申请渠道

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3.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是出国(境)定居。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编辑: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