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513万元、违规放贷105笔,宁夏银行一支行行长获刑七年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 文丨潇潇
落马一年后,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王某彦受贿案近日公布判决结果,其因受贿513.28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2月,41岁的王某彦成为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副行长,分管营业室、家用汽车消费贷款中心、营销一科等工作,负责主持审贷会,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清收等业务中拥有决策权。
次年1月,上任副行长还不满一年,王某彦便开始想办法给自己搞钱。
以贷为名索要利息近500万
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宁夏某某担保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与王某彦打好关系,以便她能在贷款审批、放款等环节提供帮助,其在王某彦办公室共计送了3万元现金,王某彦收受后陆续花了。
随着权钱交易的深入,王某彦开始寻求更为隐蔽且高回报的敛财方式。2012年5月,王某彦主动联系宁夏银川某某公司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表示她有100万元想放在杨某手里吃利息,利息按月息3%计算,借款期限一年。
因在贷款业务上有求于王某彦,杨某当场同意。为了规避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的规定,王某彦使用丈夫魏某的账户向杨某打款97万元(已扣除首月利息3万元),后续杨某安排他人每个月向魏某账户支付3万元利息。2013年8月,杨某归还本金100万元,王某彦收取利息45万元。
此后,王某彦又将160万元放在杨某手里吃利息。截至2018年6月,两笔借款王某彦共计收取利息156.75万元。为了让收取的利息合理化,王某彦以其丈夫魏某名义与杨某补签110万的借款协议,借款日期倒签至2018年5月1日,但实际并不存在相关借款事实。
用这种方法,王某彦先后将1000万元分别放在闫某、杨某、陈某、苏某手上吃利息。其中,出借涉案资金均是由王某彦主动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关键事项上完全由王某彦单方决定。四位行贿人为了不得罪王某彦,方便公司业务开展,才同意王某彦吃高额利息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彦利用担任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收受两家公司所送现金15万元,八次以贷为名索要四家公司利息498.28万元,共计513.28万元。
违规放贷105笔
王某彦受贿后,为宁夏某某科技公司、宁夏某某担保公司等五家公司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转化、贷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裁判文书显示,林某在担任车贷中心主任期间,主管副行长王某彦对银川某某公司的业务过问较多,要求其尽快调查尽快安排,放宽准入条件、降低门槛。即使现场调查中发现客户经营状况不良,仍按照收回再贷的情况处置了客户贷款。审贷会委员施某和同事马某对收回再贷提出异议后均被王某彦当场批评。
葛某某在担任车贷中心客户经理期间,在其主办的13笔银川某某公司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中,发现无业务流水,经营已停止且法人不在本地,贷款逾期本金超过一个月等问题。但主管行长王某彦要求仍然正常上报审贷会研究,并要求对不符合收回再贷条件的贷款采取收回再贷的方式进行处置,导致13笔贷款均逾期。
这种行为为宁夏银行带来很大的不良风险。裁判文书显示,截止2024年7月5日,银川某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及银川某某公司关联贷款共计97笔,本金余额1.77亿元。目前97笔业务已全部诉讼,银川某某公司担保贷款多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借款企业及个人还款意愿差。
另外,宁夏某某担保服务公司担保业务未结清贷款剩余25笔,根据银监局五级分类标准,贷款损失余额2075.98万元。宁夏某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未结清贷款剩余共计80笔,总本金余额1137.86万元。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梳理裁判文书发现,银川某某担保公司、宁夏某某担保服务公司、宁夏某某担保公司在宁夏银行丽景支行的违规贷款分别为72笔、22笔、11笔,合计105笔。这些违规贷款存在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调查不清或无客观依据、贷款利息由担保公司员工归还、贷后管理不到位、借款用途不真实、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银行担保部分无效、违反异地授信规定办理业务、收入状况调查认定无客观依据、过度授信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某彦多次违规发放贷款、受贿513.28万元后,其于2019年10月升任宁夏银行丽景支行行长,主持支行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分管营销一科、营销二科、风险科等工作。
直至2022年2月,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宁夏银行纪检监察组对王某彦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2022年3月,王某彦通过自己书写报告供述与多位行贿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主动上交涉案资金合计513.28万元。
2024年3月,王某彦因涉嫌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8月,她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目前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法院认为,王某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万元,以借贷为名义索取他人利息498.28万元,共计513.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这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王某彦犯罪后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王某彦受贿犯罪所得513.28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已上缴)。